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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残联,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联: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要求,进一步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决定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6-2020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促进残疾人就业为宗旨,大力开展面向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将残疾人职业培训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不断提升残疾人职业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

  二、 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工负责。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残联要科学统筹,制定工作规划,全面部署安排。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建立任务明确、分工负责、政策共享、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

  (二)突出重点,分类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实施的重点对象是青壮年残疾人。要根据不同类别残疾劳动者的需求,分类组织实施各具特色的职业培训,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

  (三)广泛动员,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团体、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等各方面作用,综合运用各类激励政策和措施,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整合职业培训资源,培育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广泛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三、 目标任务

  适应残疾人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的需要,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鼓励引导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掌握就业技能,提升技能等级,帮助残疾人就业创业。到2020年,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残疾人都有机会接受至少一次相应的就业技能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的残疾人都有机会得到一次以上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使具备一定创业条件或已创业的残疾人都有机会接受创业培训。

  四、 主要内容

  (一)就业技能培训。对残疾人中新成长劳动力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开展专项技能或初级技能培训。以就业为导向,依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企业培训机构、就业培训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使培训对象达到上岗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重点加强适合残疾人特点的职业培训,扶持一批民间工艺和民族传统文化技艺传承人。

  (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用人单位在岗残疾职工开展提高技能水平的培训。由用人单位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其他各类培训机构,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技能需求,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对新录用残疾职工开展岗前培训或学徒培训,对已在岗残疾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

  (三)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残疾人开展提高创业能力的培训。依托培训机构,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根据培训对象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创业培训。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提高培训对象的创业能力。

  五、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残联为主要工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支持,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的组织实施。

  (二)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资金在残疾人职业培训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职业培训的支出额度和比例,保障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开展,确保完成培训目标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就业补助资金补贴范围,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进一步创新政策支持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培训监管和评估考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残联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确定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任务。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制度,加强培训过程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要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开展考核检查和绩效评估,加强资金监管工作,确保培训任务按时完成。

  (四)加强就业服务和权益保障。各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残疾人实现就业。各级各类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残疾劳动者提供相关就业服务。加强残疾人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强化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及创业咨询、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衔接,提升其创业成功率。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残疾人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加强残疾人职业健康保护,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

  (五)加强基础能力建设。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围绕吸纳残疾人就业集中的产业行业,选择现有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企业培训机构、就业培训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教育培训机构,择优确定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依托定点培训机构建设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拓宽残疾人培训项目,丰富培训课程内容。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选派培训教师进行不同等级的培训进修,提高教学能力水平。

  (六)加强舆论宣传。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扩大残疾人对职业培训相关政策的知晓率。加强对残疾人教育引导,树立劳动光荣、技能宝贵的理念。通过宣传技能就业、技能成才的残疾人先进典型,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残疾人、重视支持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并于2016年7月底前报送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残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

  2016年5月17日



为切实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各地要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的要求,经国务院残工委领导批准,决定2015年在全国范围内先期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筹协调和部门联动

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是落实依法治国、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依法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残工委要高度重视,列入工作计划,尽快研究制定公示具体办法。一是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由残联牵头,协同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编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新闻媒体,共同做好公示工作。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要求及时提供各类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实现数据共享,互联互通。二是要事先调查各类用人单位对于公示的反应,评估效果,并做好相应预案。要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形成良好社会氛围。三是要狠抓中组部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的贯彻落实,加快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示范带动其他用人单位。

二、确定试点地区和公示内容

各省(区、市)要选择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开展较好的1个市(地、州)作为公示试点地区。公示时间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完成后至2015年12月31日。公示形式可选择广播、电视、报刊或政府、部门网站。公示主体可以是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也可以是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残联等有关部门联合公示。公示内容应循序渐进,可先期公示超比例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示鼓励,为各类用人单位树立榜样;再公示既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督促其履行法律责任。试点市(地、州)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公示主体、内容和媒体。省级残联和有关部门要指导试点市(地、州)做好充分准备,试点市(地、州)要制定试点工作方案。

三、完善配套措施,发挥综合效应

各地要加大对用人单位的扶持力度,制定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补贴奖励办法。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要求,适时公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结合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就业实名统计数据,准确掌握未就业残疾人信息和需求;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就业服务,根据用人单位需要,有针对地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主动向用人单位推介,促进更多的残疾人实现就业。

四、总结试点经验,逐步全面实施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将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推广,在“十三五”期间全面推开。各省(区、市)残工委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指定专人负责试点工作,指导、协调、联系试点市(地、州),并于2015年5月15日之前将试点工作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试点市(地、州)报送至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

每年1月31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报送至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为全面建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公示制度积累经验。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