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其包含了三个方面的要素,即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从事有报酬的劳动等。
残疾人就业保护主要是通过岗位预留制度的确定,要求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就业提供相应比例的岗位,对残疾人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提供保护性措施,扩大残疾人就业机会。
残疾人就业促进主要是通过税收优惠、资金扶持、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以及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发展社区服务业等支持性措施,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
集中就业是指由国家和社会通过举办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等,并确定一定比例的岗位,集中招用、聘用残疾人就业。
分散就业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按一定比例,相对分散地安排残疾人就业,以及残疾人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和参加农村种植、养殖、家庭手工业等生产劳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福利企业是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有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我国政府从解放初期开始举办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盲人按摩机构是为发挥盲人触觉灵敏、精力集中的特点,以主要解决盲人就业为目的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盲人按摩机构包括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和保健按摩机构两种。
其他福利性单位指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之外的以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的各种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如工疗机构、托养与就业相结合的单位、职业康复与就业相结合的单位等。
从事全日制工作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照法定工作时间从事一定劳动的就业行为。用人单位对全日制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工资。全日制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安全和保护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在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实现劳逸结合和特殊人群保护等方面,在法律、组织、制度、技术、设备、教育上所采取的一系列的综合措施。
公益性岗位主要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涉及市民公共利益的非盈利性的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具体包括:社区保安、卫生保洁、环境绿化、社区文化教育、托老托幼等社区公益性管理和服务岗位以及城市交通协管、社区劳动就业协管、公共环境和设施管理维护等由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益性岗位。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含学徒、帮工),因实现劳动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和履行相关义务时所发生的纠纷。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服务制度。
滥用职权是指从事与残疾人就业相关工作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违法办理有关事项;
玩忽职守是指从事与残疾人就业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违法办理有关事项;
徇私舞弊是指从事与残疾人就业相关工作的人员徇个人私利或者亲友私情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法办理相关事项。
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行为。
挪用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经营以及未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行为。
截留是指拨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擅自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部或部分截留归自己而未按规定继续下拨或拨付。私分是指以单位的名义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私分给个人的行为。